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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中医药大学非学历教育经费管理规定(试行)

时间:2025-09-11  点击量: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学校非学历教育经费管理,促进学校非学历教育持续健康有序发展,根据《普通高等学校举办非学历教育管理规定(试行)》《天津市党政机关培训费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文件精神,结合学校实际,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所指的非学历教育经费管理是学校在学历教育之外面向社会举办的,以提升受教育者专业素质、职业技能、文化水平或者满足个人兴趣等为目的的各类培训、进修、研修、辅导等教育产生的经济活动管理。以获得高等教育自学考试毕业证书为目的的自学考试辅导不在本规定的适用范围内。

第三条 非学历教育项目收支和经费分配应严格遵循国家法律法规和学校相关管理规定执行。财政拨款的非学历教育项目按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章 收入管理


第四条 非学历教育项目所有收入纳入学校预算,按照天津中医药大学二级预算管理有关规定执行,统一核算,分级管理。任何单位或个人不得隐瞒、截留、占用、挪用和坐支。不得授权任何单位或个人代收费,不得以接受捐赠等名义乱收费。严禁合作方以任何名义收取费用。

第五条 办学单位要进一步做好收费信息公示工作,发布招生简章和广告宣传时,收费标准、收费方式和收费途径等信息必须与学校批准备案的信息一致,保证收费信息清晰、准确和完整。

第六条 在综合考虑培训市场灵活性、培训项目特色和成本核算的前提下,如涉及收费减免的,办学单位应向继续教育学院提出申请,经继续教育学院审核、校长办公会议审议通过后进行减免,并在招生简章和广告宣传中注明减免优惠条件。

第七条 非学历教育项目经办学单位申报、继续教育学院审批备案后,办学单位组织学员进行缴费。培训费原则上应一次性向学员收取,缴费方式主要分为两类,一是通过天津中医药大学校园统一支付平台进行缴费;二是以对公转账形式向学校账户转账培训费。

第八条 缴费完成后,办学单位按学校财务处规程组织学员申请开具发票。

第九条 非学历教育项目涉及退费的,按照教学学制长短区分执行:

(一)短学制班(学制为六个月以下者,包括六个月)

开课前申请可全额退费;开课后不予退费。

(二)长学制班(学制为六个月以上者)

开课前申请可全额退费。开课后,按授课学时比例退还培训费,计算公式如下:

培训费退费金额=培训费标准-(培训费标准)×授课学时/培训总学时,退费金额按照四舍五入规则取整。

退费办理流程为:学员个人凭退学申请、缴费发票原件等材料申请退费,经办学单位负责领导签字审核、继续教育学院领导签字审批备案后,交由财务处办理退费。学员如遗失发票,学校不予退费。


第三章 经费分配及支出管理


第十条 非学历教育经费分配,坚持按劳分配、多劳多得的原则,既保证学校资产的保值增值,又有利于调动办学单位的积极性。

第十一条 办学单位开展的非学历教育项目,学校按项目收入的30%计提管理费用,将项目收入的70%拨付至办学单位,用于培养成本相关的直接费用支出以及内涵型建设费用支出。

第十二条 非学历教育经费支出原则:总体规划,院部统筹,按需预算,规范支出。非学历教育经费按年度拨付。

第十三条 继续教育学院负责宏观指导与监督办学单位制定收费标准、收缴培训费、申报收入测算及支出预算,做好非学历教育项目立项、结项时经费收入、支出情况的备案。办学单位应遵循“无预算不得支出”的原则,按照二级部门预算的具体申报时间、内容,负责做好非学历教育项目收入测算与支出预算,收入按下一年度预计开展非学历教育项目的班次、人数、收费标准进行测算,支出按上一年度项目实际收缴总额的70%进行预算。办学单位申报的预算经学校审批通过后,作为下一年度预算执行和拨付至办学单位非学历教育经费的依据。年末预算执行结余收回办学单位,纳入下一年度支出预算继续使用。

第十四条 非学历教育经费支出执行国家有关财务规章制度和学校有关经费支出管理规定。属于政府采购范围的,要严格执行政府采购相关规定。

第十五条 非学历教育经费支出包括直接费用支出、内涵型建设费用支出、管理费用支出、人员经费支出。办学单位按天津中医药大学资金审批管理有关规定使用直接费用及内涵型建设费用。

(一)直接费用支出

直接费用支出是指办学单位开展培训直接发生的各项费用支出。根据《天津中医药大学预算开支分类说明》,开支范围主要包括:

1.举办培训费。用于授课、场租、资料等所必须发生的费用,包括师资费、住宿费、伙食费、培训场地费、培训资料费、交通费等。

2.办公费。用于购买培训日常办公用品费。

3.印刷费。用于培训资料复印、教材试卷印刷等印刷费。

4.邮电费。用于邮寄项目相关资料。

5.差旅会务/培训费。用于外出培训活动所发生的交通、食宿、会务及培训费。

6.劳务费。用于我校退休人员、校外人员以及学生参与培训工作的劳务费,例如,专家讲课费、专家咨询费、评审费、技术服务费、实践实习费等。

7.委托业务费。用于教学视频录制费、科研协作费、数据采集费等。

8.图书购置费。用于购买培训相关的教材、论著等。图书购置程序按照天津中医药大学二级单位图书采购相关规定执行。

9.其他交通费。用于培训工作发生的市内打车费、公共交通费、租赁用车费用。

(二)内涵型建设费用支出

内涵型建设费用支出是指除了非学历教育培养成本必要支出之外可统筹使用的费用,用于办学单位作为学科建设、教师进修、课程建设、学术交流、办学条件改善等内涵型建设支出。

(三)管理费用支出

管理费用直接由学校计提并统筹使用,用于补偿学校的水电暖、设备折旧、场地占用、图书及网络等公共资源消耗。

(四)人员经费支出

人员经费支出用于我校本部纳入人员总量管理的在岗工作人员发生讲课、评审、考务等工作的奖励绩效。具体按《天津中医药大学绩效工资与绩效考核管理实施方案》等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六条 讲课费按实际发生的学时计算,每半天不超过4个学时。讲课费、劳务费等酬金标准参照《天津市党政机关培训费管理办法》以及天津中医药大学培训费管理等有关规定执行。如遇政策调整,以调整后政策执行。


第四章 附则


第十七条 本规定未涉及事宜,参照国家、天津市和学校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八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由继续教育学院、财务处负责解释。